| 据《解放日报》报道,“消法”规定,商家欺诈,“退一赔一”。对承诺了“假一赔十”却又售假的商家怎么办?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布的一项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:出售假手机的被告———徐汇区某商行,按其“假一赔十”的承诺,被判令赔偿原告夏某人民币4.2万元。这一判决不但在上海是第一例,在全国也堪为“天下先”。
去年8月,夏先生在离家不远的徐汇区田林街道某商行里,一眼相中了当时最时髦的三星A288双频手机。花上4200元人民币,他当晚就在聚会上亮出了自己的新手机。一位懂行的朋友看后起了疑心,“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三星A288型双频手机,外壳上必定有‘Anycall’的刻印标记,这个手机怎么没有?”看来多半是假货。
据夏称,为留下证据,他于当夜和次日两次前往这家商行门口拍下了“假一赔十”标牌的照片。随后,他又将手机送到市有关产品质量监测检验所,测试报告认定,该手机为假。
夏先生愤然了:“我选择去这家商行买手机,是因为听朋友说这家商行向消费者承诺,‘本店绝无水货,假一赔十’,去买时,亲眼看到这些话写在了商行门口公开竖着的标牌上。”就此,他向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,要求身为被告的这家商行兑现“赔十”的承诺。
这只手机是假,原告被告一开始就达成了共识,双方法庭“口水仗”集中在那块“假一赔十”的招牌上。 原告出示的购买手机发票表明,购机日期为2001年8月24日。可被告坚称“假一赔十”的标牌是原告买机后的第二天才挂出来的。“先立牌”还是“先买机”?双方则各执一词。原告称买机时就有了招牌,以所拍照片为证。一位常去附近买彩票的朋友出庭作证:此牌早在8月上旬就出现了。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无拍摄日期,不能证明立牌先于买机。一位包做被告商行灯箱广告的民工向法庭作证称,他是在8月25日下午才将这块招牌送去商行。针锋相对,原告律师指出,该民工与被告商行存在雇佣关系,其证词不足为信。
三庭开过,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:“被告称其是于2001年8月25日以后才作出‘假一赔十’承诺之主张不予采信”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八条的规定,被告商行赔偿原告人民币4.2万元。
这样史无前例的判决,理由何在?徐汇区人民法院有关法官介绍道:“假一赔十”标牌作为一项店堂告示,是商家为取信于消费者而做出的承诺,应当理解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,商家应当诚实守信兑现合同。否则,“假一赔十”告示将成为商家引诱消费者购物的商业欺诈伎俩。此前之所以类似案例没判“赔十”,与消费者很少像本案原告这样坚决要求兑现“赔十”承诺有关,也与诚信问题还不像今天这样被社会高度重视有关。而在诚实守信日益为公众所重视、为市场所呼唤的今天,不这样从重判罚,就不足以告诫商家守信重诺,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不足以维护“诚实守信”的市场运作之根本,不足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中国消费者报 郭泉真;杨正龙;侯荣康
(02-6-20) |